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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 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 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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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刑事規章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公通字〔2000〕30號)

立案標準

(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

1.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l)一次運送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使用簡陋、破舊、報廢、通氣狀況很差的船隻或者車輛等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4)違法所得5~20萬元的;

(5)造成被運送人重傷1~2人的;

(6)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運送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運送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我國除了對這類人員的刑罰上的處罰,還應根據這類人員的實際犯罪人員進行經濟處罰。處罰後,這類犯罪嫌疑人如對犯罪處罰有異議的,應積極的提起訴訟,重新判罰這類人員的判決結果。聘請專業的律師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