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解釋
瀆職罪2.76W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構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認定
1、區分本罪與非罪
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出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2、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
兩罪都是特殊主體,都表現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兩罪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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