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體是誰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檢察機關重點查辦的瀆職犯罪之一,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罪名在一定程度上不易區分,容易混淆,但在犯罪主體上面就規定的不同,那究竟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體是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體是誰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其次是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最後是不移交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行政執法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家公安、工商、税務、海關、檢疫等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公務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二、如何認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認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要需區分清罪與非罪,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出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兩罪都是特殊主體,都表現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兩罪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主要是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實生活中,每個具體案例的具體情節都不一樣,每個細節都可能影響涉案當事人是有罪還是無罪,是此罪還是彼罪的認定,關係到涉案人是否被剝奪自由,被剝奪多長時間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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