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是什麼?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非常清楚的知道刑事案件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公職人員徇私舞弊將刑事案件不移交審查,因此會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那麼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在我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怎麼判?
[釋義]
本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詢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佝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狗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十)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詢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並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構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見“濫用職權罪”説明)
[説明]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行政執法人員才能構成本罪。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拘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並且情節嚴重。本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不構成本罪。在學理上,本罪為不作為犯罪。
本罪為新《刑法》增設的新罪名。是對以罰代刑行為的一種制約。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指的是行政執法人員對於觸犯法律必須移交審查的刑事案件不進行移交,並且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首先小編在這邊要提醒大家的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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