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認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1、徇私枉法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共同點在於:
(1)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都是故意的,其動機都是為徇私情私利;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觀表現為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訴,徇私枉法罪的客觀表現也包含了這一點。
2、兩罪的區別在於:
(1) 犯罪主體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 犯罪客觀表現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觀表現僅指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徇私枉法罪的客觀表現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二是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三是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 行為發生的背景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發生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徇私枉法罪發生在司法活動中。
(4) 對情節要求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則沒有對“情節嚴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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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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