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罪判緩刑的條件
一、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罪判緩刑的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並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違法犯罪活動的;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徇私舞弊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兩罪都是特殊主體,都表現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兩罪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體就是單純的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雖然説有些徇私舞弊罪的整個案情可能總體上也符合判緩刑的條件,但是考慮到當事人的這種做法對國家形象的影響,能不能被判處緩刑是充滿了不確定性的。通常國家工作人員知法犯法都是要重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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