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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避税犯法不,合理的避税方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税是已佔用土地為徵税對象的税收種類。在生活中,土地使用税也是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納税税種。很多人對於交税感到負擔有點重,總想着偷税漏税,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偷税漏税是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的。那麼土地使用税避税犯法不?有沒有合理避税的方法?

土地使用税避税犯法不?合理的避税方法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

(一)什麼叫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徵税對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徵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1] 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法定免繳土地使用税的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如從事生產、經營則不屬免税範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款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以上各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衞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税;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税3年。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幼兒園、託兒所自用土地能明確區分的免税。

(9)免税單位無償使用納税單位的土地免税;納税單位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按章徵税;納税單位和免税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納税單位按比例徵税。

(10)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

(11)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徵免税界限和減免税政策。

三、由省級地方税務局規定的減免税。

(一)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六)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規定徵税的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從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機制,所以對於每個應依法納税的公民來説,都不應該逃税漏税。但其實避税並不是偷税漏税,避税是利用國家有關的優惠政策,在法律允許規定的範圍內,儘可能的減少税費的繳納的,只要土地使用税避税合理,採用國家相關的政策下運行,是合法的減少税額的行為,所以不屬於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