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實際使用人在哪些情況下應繳納?
土地的擁有、使用、納税與我們息息相關。而在實際生活中,由於人們對土地使用税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係界定不清楚,導致土地權擁有者與土地實際使用者在繳納土地税的問題上發生糾紛。我們應當如何確定土地税的繳納人呢?接下來,法律本站小編就為您介紹一下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相關法規,幫助您解疑答惑。
一、土地使用税的定義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二、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城鎮土地使用税應當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1、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地〔1988〕15號)第四條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
2、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税地〔1989〕140號)的規定,對納税單位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的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在集體土地上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以上就是土地使用税實際使用人在哪些情況下應當繳納的相關知識的介紹,一般來説,應當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單位來繳納土地税,出現上文中的三種情況時,便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税。不過人們對於“實際使用”的定義仍有分歧,小編認為,對“實際使用”的解釋不光從單純的物理上的佔有和使用來看待,還可以從取得的實質性的權利來判斷。更多相關知識歡迎您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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