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的土地只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兩大類,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使用集體不同不用納税,使用國有土地是需要繳納税收的,這也是為了縮小城鄉差距而制定的法規。土地使用税一般是按照土地的使用面積來交税的,但是,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什麼是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二、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納税 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税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土地使用税計算與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税額有關,若同一土地歸多方共同使用的,由各自繳納應繳納的税額。繳納土地税的方法有按月繳納或者按年繳納兩種,這兩種繳納的方式的税額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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