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間土地使用税是怎麼規定的
在我國。公民使用土地的時候,除了符合國家規定的土地劃分,我國公民都是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納税政策,向當地的税收及交納土地使用税的。只要在辦理下土地使用權以後,一般情況下都會根據實際情況交納相應的税費。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籌建期間土地使用税是怎麼規定的?
一、籌建期間土地使用税是怎麼規定的?
受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應自土地出讓或轉讓合同約定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沒有約定時間的,自合同簽訂時間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與土地使用權證,企業籌建期間及土地三通一平都無關。
二、其他規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也要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批准。
籌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佔地面積大,建設週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徵或減徵土地使用税,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税。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税,是計入“開發成本”,還是計入“管理費用”,存在着爭論。現行會計制度或準則和税法都沒有單獨明確。按當前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税支出在會計上作為當期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在税法上作為税金支出,在當期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這意味着,土地使用税支出無論是計入“開發成本”還是計入“管理費用”,對於會計利潤和企業所得税額都沒有實質影響,僅會構成時間性差異,但對於土地增值税卻有影響。因為,如果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税計入“開發成本”,必將提高20%的“加計扣除”基數,增加扣除項目金額,減少土地增值税繳納金額,這對納税人而言一般是有利的。
許多房地產企業基於上述考慮,在核算時將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税計入“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科目中。為了保護税基,有不少地方税務局發文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產項目完工前或完工後發生的,均在管理費用列支,按規定予以扣除。”按此類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税不能計入開發成本。
一般情況下,籌建期間的土地使用税是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進行繳納的,即使在籌建期間,也應該按照規定的税收政策交納税費。除了一些國家機關單位用地和社會公共用地以外,都要交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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