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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縣土地使用税調整後的徵税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1法律規定個,公民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處理住房用地外,在使用過程中是需要繳納税的,為了統一管理土地使用税的繳納,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各省在制定、調整土地税的繳納時,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則,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差較大,故而各地的納税標準是不一樣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株洲縣土地使用税調整後的徵税標準的相關信息。

株洲縣土地使用税調整後的徵税標準是怎樣的?

一、株洲縣土地使用税調整後的徵税標準是怎樣的?

株洲縣對城鎮土地使用税具體地段適用的税額標準、徵收範圍做出了調整。

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行政區劃的調整,原有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等級税額和徵收範圍已不適應新的要求,在執行過程中也產生了一些矛盾。按照省財政廳、省地税局的要求,市財政局、市地税局相關工作人員走訪企業和相關單位聽取意見後,制定了調整方案。

原有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等級分7級,每平方米分別是2、3、4、6、8、12、16元。新的調整方案明確,我市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級劃分為5個,税額標準分別為每平方米7級6元、6級8元、5級12元、4級16元、3級20元。各縣市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級税額標準和徵收範圍也進行相應調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土地的等級劃分,按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批准。

第八條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税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株洲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對株洲縣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標準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的納税標準明顯增高,這也顯示着株洲縣的經濟近年來得到了發展。做出該調整方案前,當地國家相關部門進行了走訪,並且吸取了廣泛的意見,故而是使用與當地的民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