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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縣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税額是什麼樣的?

一、土地使用税在下列範圍開徵:

南丹縣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税額是什麼樣的?

(一)城市:指經國務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區;

(二)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縣城城區;

(三)建制鎮: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鎮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

(四)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開徵的工礦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逐級上報自治區地方税務局審定。

城市市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和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在開徵範圍內使用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下同)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土地使用權已明確的,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擁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實際使用土地者納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二、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l 5元至21元;

(二)中等城市1 2元至17元;

(三)小城市O 9元至13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6元至8元。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辦法第 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情況,經濟繁榮程度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況,將本轄區的徵税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並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設區的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縣(市)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 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

以上便是對問題南丹縣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是什麼樣的,税額是什麼樣的的簡單回答,從文章中不難看出對於土地使用税的繳納問題,不同地域的土地使用税額是不一樣的。但是納税的主體則涉及到每一個公民,如果對土地使用税還有什麼問題的話可以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