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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應聘兼職需要交押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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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規定應聘兼職需要交押金嗎?

勞動法規定應聘兼職需要交押金嗎?

兼職不需要交押金,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如果有收押金的情況應當及時報警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也即押金爭議不適用仲裁時效,勞動者有權隨時索要。

在找工作的時候,用人單位以任何理由收取的費用都是不合法的,若已經交了錢的,記得要向用人單位索要收據,實在不行,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域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建議應聘者在求職前,瞭解國家的有關法律條文,如《勞動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還有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勞動招聘、人才市場及勞動爭議等條例規定和地方政府相關的規章制度,明白供職單位哪些行為合法合理,哪些行為不合法不合理,當遇到各種名目的收費時,要堅決抵制,不要受其職位、薪金的誘惑,不管這個企業的許諾多麼誘人,招聘時收費的企業是絕對靠不住的。

二、員工在業餘時間兼職合法嗎?

在業餘時間決定做什麼是勞動者的自由,但是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覆函》第二條規定的精神,勞動者在業餘時間裏受聘於其他企業、提供勞務並獲得報酬,應當事先徵得本單位的同意,否則,本單位有權對其進行處分。但是,開除因其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只有在勞動者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情形時,單位才有開除勞動者的權利。因此,領不到工資業餘時間打工的職工,單位是不能開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同時,《勞動法》也規定了勞動者享有領取報酬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企業效益不好而無錢發工資,是用人單位管理不善、經營無方所致,勞動者並無過錯。企業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仍依勞動法享有領取工資的權利,但這並不是説勞動者可以以不發工資為由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

現在的生活壓力大到很多職場人士在工作之餘還得通過兼職補貼家用,各種網上和實體兼職的工作也是讓人眼花繚亂的,不可否認有些兼職工作還是比較正規的,但遇到收押金的這種兼職最好還是考慮重新尋找其他的工作比較好,這是不合規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