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勞動關係仲裁需要哪些資料?
現在生活壓力大,很多人為了掙更多的錢,不惜同時從事幾份工作,其中包括一些兼職。一般情況下,兼職的時間比較自由,單位也不會和人們簽署勞動合同。而有時候,雙方會在工資報酬上面引發糾紛,要想走法律程序的話,首先得做一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那麼,兼職勞動關係仲裁需要哪些資料?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兼職勞動關係仲裁需要哪些資料?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蒐集。
簡言之就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憑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
二、事實勞動關係包括哪幾種?
事實勞動關係包括以下幾個概念: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2、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係。
三、認定勞動關係的標準有哪些?
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法中,兼職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其也和正式職工一樣,享有簽署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是建立的事實勞動關係,要通過仲裁進行確認。當事人申請兼職勞動關係仲裁,需要準備好工資支付憑證、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及考勤記錄等資料。如果當事人收集困難,可以要求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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