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的回遷安置房有房產證嗎
一、拆遷時的回遷安置房有房產證嗎?
拆遷時的回遷安置房有些也是有房產證的,安置房總體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為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規定,這種安置房的房屋產權屬於個人所有,但是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即不能轉讓,出賣,或者抵押貸款等等。
第二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拆遷的。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安置人購買的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相比)。此類安置房跟一般的商品房沒有區別,沒有轉讓的期限,是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
二、購買安置房有什麼風險?
(一)政策因素導致的風險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價格因素導致的風險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户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三)人的因素導致的風險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如何規避安置房買賣風險?
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説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一)買賣細節要注意購買安置房一般需要考察賣房者的家庭成員情況、賣房者本人的經濟情況,否則,容易起糾紛。
(二)小心一房數賣回遷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為出賣人一房數賣留下漏洞可鑽,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出賣人將商品房數次出賣所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均應當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辦理商品房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三)約定房產過户和交房時間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出賣人並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户手續。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户的時間和具體的交房時間,實踐中雖然不能保證何時取得房產證,但要寫明自取得房產證多少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
政府部門的回遷安置房沒有房產證的原因是,除了分房子之外政府還又額外的支付了一筆拆遷補償款,這種性質的安置房,只不過是在短期之內沒有辦法辦理房產證,將來等拆遷户住滿了5年,並且也補交了出讓金之後還是能依法辦理房產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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