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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約定不明情形有幾種

協議管轄約定不明情形有六種,主要是:
1、約定由當地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2、 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合同簽訂地不明確的,約定無效 ;
3、約定與案件無實際聯繫的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無效 ;
4、約定由守約方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
5、違反專屬管轄,約定無效 ;
6、約定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爭議,約定不明導致約定無效 。

協議管轄約定不明情形有幾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