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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地域管轄怎樣確定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怎樣確定
律師解析:在起訴的時候,案件根據地域確定是否有管轄權就叫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
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轄區對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分工。
(一)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除法律特別列舉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轄制度。
(二)特殊地域管轄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
(三)共同管轄行政訴訟的共同管轄。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確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
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完管轄。
省、自冶區、直轄市人民政符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