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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作品的權利歸屬什麼人

著作權2.62W

一、演繹作品的權利歸屬什麼人

演繹作品的權利歸屬什麼人

演繹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是傳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

演繹作品雖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並不是簡單的複製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達形式來表現原作品,需要演繹者在正確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產生新作品。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演繹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產生的,沒有原作品,也就無所謂演繹作品,因此,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圍外,在期內,演繹原作品,需要徵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對原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的同意。在實踐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繹權,通常需要演繹者與原作者簽訂演繹合同,明確權利義務,並依照約定支付報酬。同時,由於演繹作品是以原作品為基礎,對原作品具有依賴性,因此,演繹作者對演繹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並不是完整的著作權,不能獨立地行使。

二、演繹作品版權侵權如何認定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由此可見,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屬於演繹者所有。但是,演繹作品要以原作品為基礎,所以演繹作品著作權歸屬和行使,應當注意與原作品著作權的關係。

具體講,演繹權是著作權的一項權能,是原作者賴以獲得經濟利益的一項財產權利。作者既可以對其作品自行改編、翻譯、註釋等,也可以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使被許可人成為演繹者。因此,對他人已有作品進行演繹創作.應當事先徵得原作品作者的許可。

對於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例如歷代名作、古文,任何人都不享有專有權,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對其進行改編、翻譯加以利用.演繹者不管以何種方式演繹已有作品,都必須忠實於原作品的主題、內容,保護作品完整性。未經作者同意,不得修改作品的內容和作者的觀點。此外,應當在演繹作品中指明原作者姓名,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未經許可演繹他人作品產生的演繹作品儘管對原作作者來説是侵權作品,但它不是對已有作品的抄襲或複製,它本身是創作活動的產物.它的作者也付岀了創造性勞動,它本身是有著作權的,演繹作品作者有權禁止他人使用演繹作品.但由於這類作品畢竟是未經授權演繹產生的,故使用時應經原作者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使用是侵權的。

演繹行為是表演者的創造性工作,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法。對於演繹創作的新作品,譯者即改編者、翻譯者、註釋者、組織者的著作權享有獨立的著作權。演繹作品的作者在對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批註、整理的同時,其他人也可以對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批註、整理。每個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其創作的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

標籤:演繹 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