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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作品著作權歸屬誰所有

著作權3.26W

一、演繹作品著作權歸屬誰所有呢

演繹作品著作權歸屬誰所有

演繹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是傳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繹作品雖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並不是簡單的複製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達形式來表現原作品,需要演繹者在正確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產生新作品。因此,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

談到演繹作品的歸屬問題,首先要論及演繹作品的概念。演繹作品是指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既包括在演繹作品中必須表明原作的名稱和作者姓名,也包括在演繹時必須徵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第三人要使用演繹作品不但要徵求演繹作品作者同意,還要徵得原作品的作者同意。

二、彙編作品與演繹作品的區別

1、是二者概念不同。

彙編作品是指對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在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如期刊、報紙、百科全書等。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創作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2、是權利主體不同。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可分割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3、是二者特徵不同。

彙編作品的各作者之間不必具備創作合意,而可分割合作作品要求各可分割合作作者有共同創作的願望。

在現實生活中,侵犯版權的情況特別複雜,大家要注意區分各種作品之間的差異。瞭解屬於哪種工作,有什麼權利,要承擔什麼義務。當版權受到侵犯時,學會運用相關知識來保護權益。同時,必須尊重他人的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