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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創造屬於單位所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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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創造屬於單位所有嗎

職務發明創造屬於單位所有嗎

《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在專利法中,這種關係集中體現為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原則上,這一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從"合同優於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

在職務發明創造中,完成發明創造的是作為僱員勞動者的自然人,其對發明創造享有署名權這一身份權益,而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卻歸單位所有,而在非職務發明中,無論是署名權還是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都僅屬於發明者設計者本人所有。

在這類人員的勞動合同中,應詳細的書寫這類發明的權益和歸屬,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專利部門在辦理這類專利申請時,按照合同由於法律的規定進行辦理。用人單位在申請時,也應想這類人員補償部分金錢,確保這類發明人的勞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