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單位職務發明類型有哪些?
一、屬於單位職務發明類型有哪些?
(一)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而完成合同範圍內的勞動任務是則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因而此時勞動者所創造出的勞動成果應當歸屬於用人單位。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現實生活中,單位的職員不僅僅要承擔屬於其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工作,也會接受單位交付的與其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因而對於法條中的“本單位任務”一詞的理解也就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情形。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通常是指單位短期或者臨時下發的工作任務,如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研究委託。而這些工作的完成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責任的承擔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都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但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二、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
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上,對於非職務發明,有且僅有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才能作為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獲批後專利權人即可對其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獨佔權以及排除其他任何人,從而支配該專利的禁止權。但在職務發明創造中,雖然自然人是完成發明創造的主體,但是為發明創造申請成為專利的專利申請權卻是歸於單位的,而作為發明者的自然人對於完成的發明創造不享有支配權與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權,我國《專利法》第16條中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因而可以認為,職務發明中的發明人在專利申請權歸於單位之後,便僅剩下獲得單位獎勵與報酬的可能性,但獎勵的具體形式與報酬的合理程度在《專利法》中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在區分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時也是會從是否根據單位的要求自己利用範圍的物質條件所創造等因素來判斷的,授權單位是可以提前與發明人進行約定支付相應的獎勵費用,如果發明人和授權發明的單位對職務發明的歸屬權發生了任何的糾紛時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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