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之便發明創造職員可以獲得該發明的所有權嗎?
一、職務之便發明創造職員可以獲得該發明的所有權嗎?
職務之便發明創造職員是不可以獲得該發明的所有權的,對於職員個人而言,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完成自己的工作,若是其有能力完成創新工作,並且也因為職務的關係,利用了公司現有的設備,而創造出了之前並不存在的東西,此時是單位享有該作品所有權。
二、職務發明創造人的權利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為單位。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 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 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 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後,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三、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
1、專利歸屬
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或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先用權
先用權,是指某項發明創造在專利人提出專利申請前,如果另一發明人已經在製造相同產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的,法律允許其不受專利權人專用權的限制,仍有權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製造或使用該發明創造。先用權適用的前提是兩個以上發明人或單位分別獨立地完成相同的發明,其中一人取得了專利權,其他人因未申請或晚申請沒有獲得專利權的情形,享有優先權的條件是,另一個發明人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為製造或使用作好必要準備,並且這種使用不構成公開使用。優先權的實施旨在保護相同發明中沒有專利權的發明人的最低利益。
與非職務創造的作品不同的是,職務發明者只可以獲得較高的報酬,但是卻不能向國家機構申請專利,因為此種情形下的作品,只能是由單位去申請專利,對於該職員個人,吃了可以獲得額外的薪資,還可以免費試用該職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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