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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創造屬於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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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創造屬於哪些情形

職務發明創造屬於哪些情形

(一) 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與確認

我國現行專利法第6 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因此,下列情形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這種情形又分為三種情況:

(1)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是否指單位的職工,在本職工作範圍內承擔單位工作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判斷標準可參照工作人員的職務內容或責任範圍。

(2)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第一種情況與這種情況是不同的,前者是工作人員任職期間,並在本職工作範圍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後者是根據科研單位安排,工作人員承擔的短期或臨時性非本職工作,或者工作人員本職不是搞科研設計,但被派去臨時從事科研工作而作出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但作出的發明創造若與原工作單位承擔的工作或任務毫無關係,則該發明創造不論何時完成,都不是職務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此種情形與上述第1 種不同,該發明創造的完成人雖並不是在執行單位職務或任務,但在發明創造的過程中,主要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與單位的物質技術幫助密不可分。

若離開單位的物質技術幫助,就不可能完成該發明創造。其中,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利用物質技術條件的程度,以“主要”為限。我們認為“, 主要”應理解為發明創造的完成大部分或絕大部分是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利用了少部分或者僅用單位的技術資料作為輔助參考,或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於發明創造的完成起不到決定性作用,就不應視為“主要”利用。

3、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單位的。同時,也可以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發明創造人,由發明創造人向單位支付使用物質技術條件的費用。這種情形的意義在於既有利於發揮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優勢,又尊重作出創造性勞動的人的意願。

綜上可見,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既不能單純以發明創造是否在工作時間內來劃分,也不能僅僅根據本職工作來確定。這是由腦力勞動的特點所決定的。腦力勞動不同於體力勞動,不受時間和場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創造性,簡單地以工作時間和工作範圍作為區分標準是不科學的。因此,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是否是職務發明創造,應從職務發明創造的特徵着眼,從該發明創造的課題立項來源、創造發明的條件及過程、責任承擔等多方面綜合判斷。

(二) 職務作品的情形與確認

職務作品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創作作品的公民僅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歸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這種情形又分兩種情況: (1) 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 (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如計算機軟件職務作品的歸屬, 根據《軟件保護條例》第14 條規定,軟件職務作品有三種情況: (1) 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2) 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軟件) ; (3) 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自然的結果(軟件) 。

二是由創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完全著作權的職務作品。除上述情形下的兩種情況外的職務作品,都屬於由創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完全著作權的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行使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這是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一般原則。但在職務作品著作權屬於創作作品公民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將受到一定限制:首先是受本單位有“優先使用權”的限制。即權利人行使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職務作品時,應當徵詢本單位是否使用該作品,只有在本單位放棄優先使用權時,權利人才可以行使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著作權。其次,受時間和使用方式的限制。即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著作權人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職務作品的創作人所創作的作品,是作為本職工作或者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來進行的。公民創作的作品如果不屬於本職工作或者工作任務,其創作的作品即使屬於單位的業務範疇,也不是職務作品。如某護士長,其本職工作是從事護士及其管理工作,她在工作之餘,整理、撰寫了《護士長手冊》,其作品雖與醫院的業務有關,也不屬於職務作品。這一點有別於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因此,職務作品主要有兩個要件構成: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單位之間有隸屬關係;第二,作品必須是履行單位工作任務的結果。所謂單位工作任務,是指職工本職工作或者單位下達的書面或者口頭任務,創作與本單位工作業務範圍有關的作品。二者缺一不可。

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也是有區別的。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意志創作,產生的責任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並且由法人署名的作品。如在某大學學報上發表一篇文章,其署名為:某大學校長辦公室,該作品應當為法人作品。如果署名為某大學校長辦公室某某,該作品應當依據職務作品構成來確定,是屬於職務作品還是個人作品。最高人民法院(1988) 民字第21 號“關於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版權) 應為個人所有的批覆”精神是,該案所爭執作品的內容基本上反應了市政府的意志,文章內表明的數字為市統計局提供蓋有市政府和統計局的公章,文章的落款也為臨沂市人民政府,於是確定該文章為職務作品。可見,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依據了作品的資料來源、責任承擔歸屬等屬於臨沂市人民政府,從而認定該作品為職務作品。因此,職務作品的認定還應當考慮作品的素材、資料來源,作品所反映的意志,以及作品責任的承擔等。

(三) 職務技術成果的情形與確認

職務技術成果是相對於非職務技術成果而言的。技術成果包括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和申請專利未被批准的技術成果。技術成果和專利技術相比較,有自己的特點:第一,技術成果的範圍十分廣泛,它不受任何法定條款限定,也無需辦理任何申請登記手續,也不論其屬於工業生產上的發明,還是科學上的發現,等等,只要具備了成熟性技術的條件,幾乎一切智力成果都可以成為技術成果;第二,技術成果主要是通過民法、民法典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來加以保護,其保護程度較低,側重製止的是他人以不正當非法手段獲取、使用某項技術成果;第三,技術成果不存在保護期,理論上説,該項技術成果在未公開之前,其權利一直存在, 實際要受技術自身先進性的限制。技術成果未公開之前,部分可以成為技術祕密。這部分是與商業祕密交叉的;第四,技術成果可以同時歸多個主體所有,不同於發明創造的專有性。職務技術成果依照民法典規定有三種情形:一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技術成果;二是主要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包括: (1) 在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包括以本單位的名義申報而獲得的) 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本崗位的職責; (2) 退休、離休、調動工作的人員在離開原單位一年內,繼續承擔原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原崗位的職責。所稱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提供的資金、設備、器材、未公開的技術情報和資料。三是利用本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按照事先約定技術成果歸單位的。但是,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按照事先約定,返還資金或繳納使用費的不在此限。

(四) 單位商業祕密的情形與確認

單位商業祕密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由單位自己組織研製開發的商業祕密;二是單位以其他合法手段掌握的商業祕密,包括公私合營、自然人投資入股、兼併、受讓等方式獲得。

具體內容包括:第一,以非專利技術為主的技術信息。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未授予專利的技術成果和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均在其列。另外,還應包括生產工藝、產品配方、設計圖紙、模型、能應用於實際的操作技巧、經驗和試驗數據、研究報告、計算機程序等等。第二,經營信息。指銷售方法、客户名單、貨源資料、投資計劃、廣告策略、管理經驗、財務帳簿、價目表等。商業祕密範圍廣泛、表現形式多樣,它是一種技術的和非技術的智力創造成果的綜合,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商業祕密的特徵有如下幾個方面:第一,不為公眾所知悉;第二,權利人已採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護,以上兩點區別於發明創造,發明創造是以公開為條件才能獲得專有權;第三,具有實用性,即能夠製造或運用到生產中去,並具有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實際利益。商業祕密的以上諸特徵,是它的基本特徵,也是司法實踐中判斷某項信息能否成為依法保護的商業祕密的重要條件。

綜上所述,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是屬於單位交付的工作內容,對於職務發明的歸屬是屬於公司,發明人只擁有著作權。職務發明會根據不同情形來處理,所以最終的成果一般是屬於公司的,但公司也應當給予發明者一定的獎勵。

標籤:發明創造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