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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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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辯護詞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張**家人的委託,指派何翠律師擔任被告人張**的辯護人。庭審前,辯護人認真閲讀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今天又參加了法庭調查,對本案已有了充分的瞭解。本辯護人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張**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罪名沒有異議,對部分事實和量刑,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商標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者、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37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由此可以得出註冊商標需要兩個構成要件:一、商標局核准性;二、時間性。

一、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指控被告人假冒“殼牌”註冊商標的事實不清。

根據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證據顯示“殼牌”商標的註冊有效期限是“1983年7月5日至1993年7月4日止”,之後續展有效期“1993年7月5日至2003年7月4日”。自此之後,未進行再次續展註冊期限,“殼牌”已經不是註冊商標了,也就是因為“殼牌”沒有續展註冊期,不符合註冊商標的構成要件,從原來的“註冊商標”變為“商標”,失去了法律原特定的保護。被告人在2009年後製造的潤滑油使用“殼牌”商標並不侵犯其合法權益。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該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2、指控被告人假冒“統一”註冊商標事實不清。

公訴機關提交的“統一”商標的註冊有效期限是“1995年9月21日至2005年9月20日止”自2005年之後,未進行續展註冊期限,因此2005年9月20日之後,“統一”已經不是註冊商標了,因此認定被告人該部分犯罪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3、指控被告人假冒“東風小康”註冊商標事實不清。

根據公訴機關提交的材料顯示註冊商標是“東風”,而“東風小康”這個商標並未註冊,根據《商標法》等法律規定,被告使用“東風小康”商標,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因此認定被告人假冒“東風小康”註冊商標的犯罪事實不清。

4、指控被告人假冒“BYD”註冊商標部分事實不清。

根據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顯示註冊商標“BYD”是在2010年 月份才開始註冊。該商標註冊前,被告人使用該商標製作潤滑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在該商標註冊前的經營所得不應計算在犯罪經營所得之內。

二、被告人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1、犯罪手段比較輕微。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毋庸置疑,但被告人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調配潤滑油的技術手段,從整個案卷材料顯示,被告人生產的潤滑油質量是合格的。證實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比較輕微。

2、認罪態度好。案發後,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抱着真誠悔改的正確態度,配合公安機關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實。從公安機關的訊問,一直到今天的開庭審理,被告人張**都積極配合,主動自願交待案件的全部經過,沒有一點推卸責任的行為,並表示服從司法機關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請求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告人張**從輕處罰。

3、其犯罪的主觀惡性不大。張**今年32歲,身世坎坷。家庭一直十分清貧。早年因家庭困難,自己的三個姐姐都在小學就綴學在家務農,而自己雖成績優異,被鄉重點中學入取,但終因交不起學費而被迫綴學。2006年,父親也因積勞成疾無錢醫治而病逝。現其母親也已高齡且體弱多病。其妻大學畢業後,也沒找到合適的工作,四處打零工,入不敷出。張**現在正處於人生中負擔最重、經濟壓力最大的一個階段。張**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從主觀上説是為了生活。這種情況,與那種追求物質享受、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在主觀惡意上有本質的不同。因生活負擔的犯罪與追求物質享受、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相比,主觀惡意要明顯的小。請求法院在對張**量刑時,考慮區別對待。其次,張**在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性之後,就決定洗手不幹了,同時也已經註冊並開始製作自己的品牌(向法庭提交的賽達的註冊商標印證這一事實)。由此也可以看出,其主觀惡性不大。請求法院在對張**量刑時,考慮區別對待。

4、被告人犯罪的動機主要是對國家法律認識不夠。被告人張**本次犯罪主要是由於對國家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瞭解不夠,認識不足,貪圖小利,偶起犯意,是偶然失足。張**在此之前,一向遵守法律法規,從未被司法機關處理過,沒有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請求法庭對張**本着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司法理念,對其從輕處罰。

5、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

(一)從整個卷宗可以看出,被告人張**已經掌握了製造潤滑油的技術,其生產製造的潤滑油是符合質量要求,其出售並使用後的潤滑油沒有發生其他事故,因此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並不是十分嚴重。我們講這句話並不是鼓勵犯罪,只是相比較那種生產有毒有害的產品造成人身傷亡惡劣社會後果的,其犯罪後果並不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

(二)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表明,假冒的註冊商標的商品,有部分尚未出售,在倉庫內就被公安機關查獲,尚未造成進一步的社會危害性。

綜上,張**在案發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實,表現了非常好的悔罪態度,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對張**的認罪態度給予了充分的體現。辯護人認為,根據被告人張**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肯定不會再對社會做出危害,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