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立案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標準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標準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和單位,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是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