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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商標3.04W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當今社會上一些商家為了謀取利益,銷售一些假冒貼牌產品,殊不知在實施這些行為的同時,確處罰了刑法分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這一罪名。那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刑法上是如何規定的呢?本站為您做如下解答。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

    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

    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總之,從上訴分析可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這一違法行為除了要構成刑法上4要件外,還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元以上,如當事人因上訴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起訴的,建議當事人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