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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惡意搶注商標有效期的訴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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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惡意搶注商標有效期的訴訟是多久?

犯了惡意搶注商標有效期的訴訟是多久?

兩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這個問題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就已明確:

第十八條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商標被惡意搶注怎麼辦

“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同時,商標被惡意搶注建議收集相關證據並且能夠支持《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那麼才能證明商標被搶注。若被控侵權人若符合《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相關規定,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解決辦法

《商標法》第六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注意事項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惡意的搶別人的商標來註冊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但是被搶商標的人也必須要有很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這個產品是自己的,還必須要在有效期內進行起訴,不然也不會起訴成功,所以,自己的產品一定要自己守護,儘快的註冊,不然別人搶了也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