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他人商標起訴不侵權的情形有什麼?
惡意搶注他人商標起訴不侵權的情形有什麼?
商標搶注是一種事實認定行為,一般為撤銷該商標的所有權,重新認定原始擁有人的商標所有權。一般不會承擔其它的侵權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商標局可以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具體規定:
2、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3、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4、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惡意搶注商標被駁回的情形
1、對惡意攀附他人商譽、搶注較高知名度商標的申請予以駁回。
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意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商標局依法予以駁回。
2、對大量搶注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具有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意圖的商標申請,予以駁回。
具有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意圖,擾亂正常的商標註冊秩序,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商標局依法予以駁回。
3、對申請註冊名人姓名商標等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商標申請,從嚴審查,主動予以駁回。
易使社會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商標局從嚴審查,均主動予以駁回。
4、針對同一企業的惡意反覆搶注、連續搶注的商標申請,從嚴審查並參考在先異議、無效宣告案例予以駁回。
5、具有明顯的複製、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屬於具有主觀惡意大量註冊囤積商標的行為,不具備註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該商標被商評委依法宣告無效。此後,該申請人又再次申請註冊完全相同的商標。商標局在審查時認定其屬於針對同一企業的反覆惡意商標搶注行為,參考在先無效宣告理由,認為該申請行為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違反公序良俗,予以駁回。
6、商標局還集中處理了一批惡意囤積、惡意攀附他人商譽的商標案件,遏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惡意註冊行為。
由此可見,當他人惡意搶注商標而造成受害者發生實際的經濟損失時,起訴才會認定為侵權,其他情形還要視具體影響而定。但是,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對商標權、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當然也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而如果要進行相關起訴,就要準備好受侵害、損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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