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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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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可以轉讓合法註冊的商標,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即可。

商標轉讓規定

商標法裏規定了商標轉讓的一些內容,在進行商標轉讓申請的時候,雙方應該提供的材料有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和能夠證明轉讓雙方具有轉受資格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有效證件需要加蓋公章。

如果商標局對上述提供的材料產生質疑,懷疑其真實性也可以要求雙方提供經過相關部門公證的材料,如果材料是在國外產生的,可以要求提供公證和認證的材料,如果説實在港澳台的話,也需要相關的證明手續。如果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中有外文的,那麼需要提交外文的中文翻譯,且翻譯需要申請人或者相關代理組織簽字確認。

對相關材料審核後,通過的話商標局會給接受商標轉讓的一方發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也會向國內的轉讓商標的一方發出上述通知書。如若商標本來的所有人發現他的商標沒有經過同意就被其他人申請轉讓的,事後向商標局反映並出具書面申請的,亦或者是商標局對轉讓的過程和真實性產生懷疑的,這時商標局是有權讓接手轉讓的一方繳納補正通知書,和出具書面的説明情況,如有必要,還可以要求他提供一些經過公證認知的聲明和證明文件。

在進行轉讓的過程中,如果商標的所有人與接受商標轉讓的人就轉讓內容存在爭議,希望商標局停止對材料進行檢查的,需要提供書面申請,還需要提供立案證明和其他的材料供司法機關立案。商標在所有人未授權或者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轉讓了,那麼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轉讓商標的人,依法追究他的責任。一旦商標轉讓成功,那麼接受轉讓的人當天就可以使用商標。

標籤:商標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