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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怎麼開,有什麼用途

如果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用人單位批准之後,員工需要單位出具一份離職證明,表明勞動關係結束。那麼離職證明怎麼開?離職證明有哪些用途?本站小編針對這些職場小知識,通過下文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離職證明怎麼開?有什麼用途

一、離職證明怎麼開?

1、離職證明是一段勞動關係結束的憑證,也是這份工作經歷的憑證。離職證明應該包含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入職日期、離職日期,所在部門、擔任職務及其他競業協議需交代的事項,並加蓋公司公章方可生效。且離職證明應該開2聯,公司留存一份,員工留存一份。

2、對於員工來説,一份離職證明是勞動關係結束的憑證,主要用於提供給新公司作為入職材料,表明你已與之前公司撇清了關係,可以安心進入新公司上班了。另一方面離職證明也可作為產生勞資糾紛時的重要憑證。基於其用途,離職證明應該包含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入職日期、離職日期,所在部門、擔任職務及其他競業協議需交代的事項,並加蓋公司公章方可生效。

3、對於公司來説,開具離職證明,也將自己與員工劃清了界限。公司應將員工在司的基本信息留存好,並將離職證明編號,以便日後查證。為了離職證明的權威性,防止他人冒用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在公司存根、員工留存的兩聯離職證明間蓋騎縫章。

二、離職證明有哪些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三、關於離職證明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綜上所述,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需要對離職證明怎麼開有所瞭解。離職證明是勞動關係結束的憑證,也是入職新公司所需要繳納的材料。離職證明應該包含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其他需交代的事項,並加蓋公司公章方可生效。且離職證明應該開2聯,公司和員工各自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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