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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沒有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原單位沒有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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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了,原單位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經常有人問原單位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的問題,我在這裏解答一下。
應當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與原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所以,像小鄭遇到的這種情況,如果簽訂有勞動合同,單位應當協助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單位拒絕辦理以上手續的,小鄭就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可以同時請求賠償單位由此造成損失的。
2、未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很多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例如,用人單位稱試用期滿,合格再籤合同,但是員工在試用期滿之前離開原單位了;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很可能用人單位會以“沒有事實的勞動用工關係”為由,不出具“離職證明”。這時,可以與新單位説明事實:你在前單位工作的性質屬於“試工期”還沒有簽訂正式合同,所以也不能開出離職證明。事實上,進入一個單位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又是辭職離開了該單位,這一段經歷不會計入一般工齡,也就沒必要把這段經歷以“過去式”嚮應聘單位公開,而可以第一次找工作的新應聘者身份嚮應聘單位推介自己,即可避免應聘單位要求你出具離職證明的被動。因為自己畫蛇添足,會平添很多手續上的麻煩。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辦法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
1、公對公:請現單位人事部門的同事,持現單位介紹信或公函,與本人一起到原單位開離職證明,至少可以使你現單位人事部門的同事知道你已經離職;
2、本人寫一份離職事實和責任保證書給新公司,至於是否被承認,需要跟新公司協商;
3、利用原單位的人際關係,靈活、妥善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