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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轉用的批准權限與流程?

一、農用地轉用的批准權限

農用地轉用的批准權限與流程?

《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兩級審批的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

1、國務院的批准權限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3)涉及到基本農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農用地轉用都必須報國務院批准。

(4)《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的國務院批准權限。

《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按照建立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1)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

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建設項目;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的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用地。

2、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權限

除上述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農用地轉用的審批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農用地轉用的審批程序包括:

1、提出申請

由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供地方案》等報批材料。其中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包括佔用農用地的種類、位置、面積、質量等內容。

2、逐級報批

按規定由縣、市人民政府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具體是: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土地權屬複核、徵地調查、補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對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用地條件的,及時組織報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請材料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報工作。市(地、州)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報批材料進行復核,符合報批條件、報批材料齊全的,在收到報批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須實行內部會審制度,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及補充耕地等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報批材料,在收到報批材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內部會審,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在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在省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呈報建設用地請示文件時,及時將報批材料報關國土資源部,並保證呈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建設用地項目經審查需補充完善報批材料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通知後的1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將所需材料報送國土地資源部。

3、組織實施

經批准的農用地轉用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如果佔用耕地,必須履行補充耕地的義務和責任。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指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