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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轉用審批,誰有審批權?

農用地轉用審批,是指建設佔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用途的土地時,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制度。這是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環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1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審批:誰有審批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4條以及《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的批覆》的規定,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主要集中在國務院。

(一)國務院的審批權限。具體包括:(1)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的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用地。

(二)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以及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