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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限制條件有哪些?

我國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如果因為進城務工導致土地閒置的,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流轉,這樣也可以得到一筆財產性收入。農村土地的使用有非常嚴格的規定,不是誰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那麼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限制條件有哪些?下面請看小編的總結。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限制條件有哪些?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限制條件有哪些?

1、主體應合法。提供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合營者,應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農用地的使用者不得將其農用地使用權用於非農業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非農業建設用地的鄉鎮、村企業,可以依法將其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入股、合營。

2、對土地進行評估,簽訂聯營協議。聯營的雙方或多方應當就聯營的條件、期限、經營管理權限、利潤分成、財產處置、違約責任等有關事項,簽訂書面聯營協議,以明確各自在聯營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3、用地必須經過批准。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用地,必須報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將土地入股、合營。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是什麼?

1、互換

互換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為方便耕種和各自的需要,對各自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簡單交換,是促進農村規模化、產業化、集約化經營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國農村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分到了土地。但由於土地肥瘦不一,大塊的土地被分割成條條塊塊。劃分土地時留下的種種弊病,嚴重製約着生產力的發展和產量的提高。如何讓土地集中連片,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於是互換這種最為原始的交易方式,進入農民視野。

2、交租

在市場利益驅動和政府引導下,農民將其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大户、業主或企業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承租方獲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經營權,出租方按年度以實物或貨幣的形式獲得土地經營權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賃型、反租倒包型等。

3、入股

入股,亦稱“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經營,是指在堅持承包户自願的基礎上,將承包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過程中,實行農村土地經營的雙向選擇(農民將土地入股給公司後,既可繼續參與土地經營,也可不參與土地經營),農民憑藉土地承包權可擁有公司股份,並可按股分紅。該形式的最大優點在於產權清晰、利益直接,以價值形態形式把農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確定下來,農民既是公司經營的參與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當前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的新突破。

三、土地使用權流轉註意事項是什麼?

1、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所有權不能變,承包權不能變,土地的使用方向不能變。

2、根據土地的級差,在尊重羣眾意願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土地流轉承包價格,全額歸農户所有。

3、具體操作上規範有序,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對土地流轉面積涉及多數農户的,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以充分尊重農民的自主權;流轉雙方簽訂合同,明確流轉的形式、數量、年限、條件和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涉及承包土地田塊變動的,及時辦理承包權證變更手續。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就是農民在享受承包權的前提下,轉讓土地使用權。要想土地使用權流轉合理合法,要滿足主體合法、用地經過批准等條件,這也是土地使用權流轉限制條件。按照規定,流轉只能在本集體範圍內進行,農民不得將土地轉給城裏人或者外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