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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農村散養户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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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對農村散養户的規定有哪些?

國家對農村散養户的規定有哪些?

以農用有機肥和農村能源為重點,支持第三方處理主體糞污收集、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建設,推行專業化、市場化運行模式,促進畜禽糞污轉化增值。在農村,80%的農民進行養殖都是進行散養,雖説國家鼓勵農村發展養殖業,但是國家要求的是規模養殖,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散養農户會進行打壓。

規模養殖的農户往往能夠遵守國家規定,不會對環境造成重大污染,而沒有防疫、防污染的意識,很容易對當地環境造成重大破壞,所以國家會對這部分違規養殖户進行打壓。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農村散養豬污染環境怎樣舉報

養豬污染環境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舉報。如果無效的話,你可以以污染環境為名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標籤:農村 國家 散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