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法典對離婚訴權的限制情形有哪些規定?
訴訟離婚是離婚的主要法定形式之一,實踐中每個已婚自然人都有提起訴訟離婚的權利,但是該權利也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限制,本文將對《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對訴訟離婚的限制性規定做簡要歸納彙總。
(一)、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該條是《民法典》第1081條關於現役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適用本條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本條適用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
(1)現役軍人,指有軍籍的人,包括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具體包括:
現役軍官: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雖然不屬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編制序列,但是在婚姻問題上仍按現役軍人婚姻問題處理。
(2)現役軍人的配偶,指同現役軍人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並領取結婚證的非軍人一方,也是本條的主體。
2.不適用規定的兩類軍人離婚案件
(1)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該條調整的對象。本條的立法意圖,是以一定方式限制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實現權,從而對軍人一方的意願予以特別支持。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不管由誰先提出離婚訴訟,若要適用本條的規定,則必然會妨害另一方軍人的利益。這與該條保護軍人婚姻的立法意圖就不相符合了。
(2)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主動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應按一般離婚糾紛處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須徵得軍人同意的例外情況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針對“應當徵得軍人同意”而説。需要徵得同意不是絕對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於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64條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4.第三者破壞軍人婚姻,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條是《民法典》第1082條關於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性規定。本條規定限制的主體是男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而不是否定和剝奪男方的起訴權,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並不涉及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實體性問題。
但是,男方在此期間並不是絕對的沒有離婚請求權,法律還有例外規定,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比如,在上述規定的期間內,男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孩子並非是自己親生的情形。
(三)、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該條是《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七)項關於離婚案件再次起訴時間間隔的限制。原告起訴後,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在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被告並不受此限制。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鬧離婚,無法通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離婚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訴訟離婚中保護對於現役軍人、三期婦女具有明確的訴權保護措施,既是對另一方的請求權限制,維護受保護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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