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多佔的部分拆遷補償嗎
在農村,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沒有完全建立起健全的監督管理體制,因此出現了許多多佔宅基地的現象。那麼農村宅基地多佔集體土地的原因及處理是怎樣的呢?農村宅基地多佔的部分拆遷補償嗎?本站為您解答。
一、農村宅基地多佔集體土地的原因及處理
(一)農村宅基地多佔集體土地的原因
農村村民建房佔用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各地都存在。
1、是《土地管理法》頒佈實施前形成的超面積建房。
2、是由於部分村莊缺乏統一、長期、科學的規劃,造成農民住宅佈局雜亂無章,不同程度存在建房面積超標問題。
3、是延續《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的村莊規劃形成的超面積建房,這種現象在一些實施村莊規劃較早的地方普遍存在,由於當時考慮農民的生產生活需要,規劃的宅基地面積較大,四鄰均按舊標準建起房屋,夾在中間的農户也不得不按老標準建新房,造成面積超標。
4、是建新不拆舊形成的超佔。
5、是一些富裕户花錢購買宅基地形成的超佔。
6、是違法強佔宅基地形成的超佔。
(二)處理辦法
我們按照政策規定,對1982年2月國務院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依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規定,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其實際批准面積部分在宗地圖上標註。
二、農村宅基地多佔的部分拆遷補償嗎
根據《拆遷補償法》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因此,雖然多佔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也不屬於多佔的農村居民的,但其依然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被拆遷後應當進行補償,只是補償的費用不是多佔的農村居民而已。
依據上述的知識來看,在農村,宅基地多佔的現象是很普遍的,但並非你佔了就一定是你的,這屬於不當得利,最後依然是要進行返還。農村宅基地多佔的部分拆遷補償嗎?從上文來看,就算因此被劃入了拆遷的範圍,也不會因為你現在佔據着就得到補償。因此獲得的補償應當屬於該多佔的集體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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