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拆遷申請人未成年能否獲得拆遷補償呢?
只要有拆遷的情況存在的話,被徵地的公民就有權根據自己的所有權土地向拆遷辦提出拆遷補償的申請。提出補償申請的一般為户主,但若農村宅基地拆遷申請人未成年能否獲得拆遷補償嗎?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針對此問題做相關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用地。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即只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依法使用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
在拆遷房屋時,通常會根據居住人口或者説户口來分配拆遷利益;隨着實踐的成熟,人頭制的拆遷被磚頭制替代。以建築面積進行拆遷補償的方案已經呈大勢所趨的態勢。而宅基地房屋的拆遷補償更復雜化。宅基地使用權的只能由當初申請建房的申請人享有。而土地建築物由實際建房的人享有。
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在拆遷時尚未作為該處宅基地申請人的其他本户人口是否享有拆遷利益?包括當初建房時沒有出生的人口及因婚姻關係遷居入該户內的成員。
就申請建房後出生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客觀上不具備“申請”建房的可能,那是否因此剝奪其使用權?作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其依法享有集體無償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可知當初客觀上雖未能作為申請人,但不能因為其客觀上的不能而剝奪其應有的法定權利。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宅基地房屋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滬高法民一[2007]24號),第二條“宅基地房屋中未成年人權利的確認:未成年人基於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身份,與其他成員以一户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房屋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户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可知,未成年人即使未能在客觀上行使其申請獲得使用權的權利,但實際仍應享有,包括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權利。更不能因為後來拆遷的客觀事實,使得其客觀上也無法享有。
此外,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公佈)“(一)拆遷範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同理可證,作為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面積調換的方案裏,該户內的未成年子女理應作為被安置人口,於法有據。
法律的宗旨是定紛止爭,建議政府出台相關政策,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政府在進行拆遷安置時,不論以何種方案,都應單獨把未成年人的利益考慮在內。尤其是在以建築面積進行補償的方案中,未能體現人頭或户口的因素,此時極有可能損害當時未能作為申請人的未成年人的利益。
從上述內容可得,農村宅基地拆遷申請人未成年同樣擁有拆遷補償的權利,雖然未成年人在拆遷補償的範圍之內,其權益不能侵犯。但是一未成年人作為拆遷補償的申請人的話,如果拆遷補償政策沒有明文指出的話很容易出現補償有礙情況,所以申請人最好以户主為首。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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