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相鄰關係?
一、定義
相鄰關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並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鄰關係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後,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享有地上權(見用益物權)的人,也應適用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相鄰關係的規則一般應由法律明文規定。
二、相鄰關係糾紛的處理原則
1、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污染髮生爭議以後,必須本着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佔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係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係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2、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因相鄰關係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於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於經營管理和有利於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3、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處理相鄰關係的基本原則,其中有四層含義:
(1)堅持權利義務平等。相鄰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也不能只行使權利,不履行義務。相鄰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2)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
(3)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後順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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