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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公序良俗原則

法律2.98W
民法總則公序良俗原則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妥當理解我國民法上的“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

我國這一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在適用中應當把握以下幾點理解:第
一,這一原則是一項民事活動的原則,因此適用於全部民事活動領域,重點是法律行為特別是合同領域,但又不限於此。這一原則,到了權利行使的領域,則可體現為權利不得違法和濫用等下位原則。第
二,這項原則作為一項限制性原則,所謂禁止違反的範疇,包括禁止違反法律和禁止違反公序良俗兩個方面。其中,禁止違反法律中“法律”一語,應該限定為強制性的法律。從目前學理和司法而言,不僅應限於法律中與保護民事權益目的直接相關的強制性規定,到了決定法律行為、合同無效的特殊領域,還應該限於那些有關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至於公序良俗,則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但本身實際上是不確定的概念,隨着社會發展而發展,並且具有相當程度的地域性,通常需要司法實踐逐漸通過類型化方式確定其內涵。目前,在學理和司法實踐上,公共秩序既體現為憲法和法律的公共秩序,也體現社會共同體規範意義的公共秩序,即人們長期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生活秩序;善良風俗,除了一般意義的社會道德或良好習俗,有時也包括較高層次的社會公德。關於我們所追求的社會主義道德風俗,是否應當進入民法上的公序良俗範疇加以考量,一直存在一些爭議。過去主流觀點認為,社會主義道德風俗,作為一類倡導的道德高標準,不宜作為普通民事活動的硬性要求,否則會存在對於現實民事活動要求太高的情況,而不利於普通民事生活的開展;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我們的民事生活應該具有社會主義道德高度。此次《民法總則》在第1條明確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總體目的追求加以規定,顯得有利於後一種觀點。第
三,這一原則的解釋,應從客觀標準出發,即不問當事人主觀如何,客觀上構成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便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