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什麼?
對於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我國有單獨的有關農村宅基地使用的法律規定,我國土地 管理法中明確的規定了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管理辦法以及規定,大家可能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並不瞭解,以為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規定就會比城市宅基地的寬鬆許多,但是事實上不是這樣的,下面本站的小編給大家整理編輯東陽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佔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户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户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佔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户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餘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餘的宅基地。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以上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以東陽市為例,介紹了東陽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小編是分別從兩個方面介紹了東陽市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辦法,一個是從國家土地管理辦法中介紹了國家對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相關法律規定,然後從山東省的土地管理辦法詳細介紹了東陽市的農村土地管理 辦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規定與城市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差異不大,有些我們並不知道的管理規定,請大家一定要仔細閲讀上述內容,以免觸犯法律的規定,導致不以要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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