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一、《鎮江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鎮江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農村集體土地,保護耕地資源,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鎮江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依法取得用於建設居住房屋(含附屬用地)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新建、移建、翻建和擴建使用宅基地,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佈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農村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規劃與利用
第五條市、轄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佈局和用地規模,農村居民新建住宅必須向鎮村佈局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
倡導集約用地的建設模式,在市和轄市城市規劃建成區範圍內,停止新批獨門獨院宅基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通過興建多、高層農民公寓或農民新村,雙拼聯排等引導農民進行集中居住安置;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開展農村居民合法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置換城鎮住房保障試點,實現農村居民向城鎮居民的身份轉換。
第六條各轄市、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等鎮村規劃。市、轄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指導、協助轄市、鎮人民政府做好鎮村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優先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佔用農用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嚴格控制在規劃撤併村莊內翻建住房,禁止新、擴建住房。
第八條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當地農村宅基地的年度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市或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其中佔用耕地的,轄市、區人民政府應負責組織開墾與所佔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二、宅基地法律規定是什麼?
宅基地概念,是指農村居民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宅基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雖然農村居民住房全歸私人所有,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且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鄉村的土地利用規劃、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實際使用面積過大,遠遠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基本核算單位有權調劑或重新安排使用。但應對原有宅基地的建築物和樹木等給予合理賠償,不得平調。
宅基地使用權的範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佔有權。
2、使用權。
3、在宅基地空閒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宅基地範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築和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5、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併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在當代的社會,農村的宅基地在進行管理的時候是非常的重要的。比如説在《土地管理法》第62條當中明確規定的,農村的宅基地申請應當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則,並且各個地方也會有專門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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