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證可不可以兩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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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可以兩個名字。律師解析:宅基地使用證可以兩個名字,可以分別寫在户主一欄與共有人一欄。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單獨寫户主名字或者一併寫明共有人名字,但由於土地的使用對象是家庭,單獨一個人的名字即可表明權屬,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添加兩個人名字。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單獨寫户主名字或者一併寫明共有人名字,但由於土地的使用對象是家庭,單獨一個人的名字即可表明權屬,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添加兩個人名字。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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