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強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合法強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違法建築超過兩年是否還能執行強拆
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築都不能成為合法的,所以違章建築物是可以隨時拆除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第四條規定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法行為兩年以上未發現處理的,不再追究。但是違章建築(現在叫違法建築)不在此列。違章建築雖然建了兩年沒有發現,但因為違建的存在,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因此,即便違章建築超過2年,也會被強拆。
違法建築超過兩年還能執行強拆。對違法建築進行強拆和違法建築存在了多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只要行政機關判斷該建築為違法建築的話,就有權對其進行整改。一般行政機關會要求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如果通知之後依然不整改的,才會被強制進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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