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為了最大程度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我國的法律當中包含了一些強制性的法律程序。強制性的法律程序主要出現在當事人拒不配合公務,妨礙公務以及當事人的特殊性質的情況當中。那麼強拆的法律程序有哪些呢?下文中就進行了詳盡的分析與説明。
強拆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強制拆遷的法律程序主要有:
一、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二、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三、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四、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五、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六、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在實施強制拆除房屋過程中,還應注意:
1、組織強制拆遷的力量。
如果強制拆遷户數較多、難度較大,需要組織相應的力量協助執行。在實際工作中,通常是組織當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多方面人員,配合做好工作。
2、強制拆遷涉及被拆遷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嚴肅的執法活動,實施時應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環節:
(1)先行告誡説服。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户進行説服,講清道理,説明利害關係,儘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户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對確實無法説通的,再實施強制拆除。
分析全文中的內容可以得出,對於強拆的法律程序有哪些該問題來説主要與強制拆遷的具體條件政策相關。一般情況下,拆遷時需要提前十五日通知住户,並且要做好宣傳工作,除此之外,當住户拒不搬遷的情況以及拆遷方掌握了齊全的證據之後才能夠執行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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