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關於違法強拆規定有哪些?
非法拆除毀壞他人房屋的行為和我國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相牴觸,我國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但非法拆遷者往往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維權的方式永遠是依據現行法律、通過複議或訴訟的方式主張自身的權利。但是,在沒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強拆行為,在實踐中很難直接提起復議和訴訟。原因有兩點:其一、因為沒有政府批准文件,執行強制拆除的人員身份無法確認,也不知道其是代表個人實施還是政府部門實施,也就是説你根本無從知道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是誰或者是哪個部門。其二、在複議或立案環節,由於你主張是某政府部門的非法強拆但是卻拿不出相應的證據,要麼不予立案要麼駁回起訴。
非法拆遷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可見,民法典編纂仍堅持用侵權請求權取代物權請求權的方案,以完成保護物權的任務。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非法拆遷首先第一要保證自己的安全,其次在面臨非法侵害的時候,應向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如果對方進行強制拆除的話,可以對對方進行起訴,並且要求對方按照自己的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任何非法拆遷都是屬於違法行為,拆遷只有在政府部門允許的情況之下才能夠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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