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主體如何認定,強拆程序是怎樣進行的?
一、強拆主體如何認定,強拆程序是怎樣進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了“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即只有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具有強制拆除的權利,只有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機關才能作為主體。
二、強制拆遷程序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不復議、不訴訟、不拆除經過六個月——催告拆除——聽取陳述和申辯——無正當理由仍不拆除——強制拆除決定書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即使是屬於違法建築,尚能採取補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這一點非常重要,被拆遷人一定要知道並不是説自己的房子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那麼房子就必拆無疑了。
此外,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涉及的程序很多:
首先,明確強制拆除的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這裏的有關部門通常指城管、綜合執法局。
其次,就是實施強制執行行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複議期限是六十天,訴訟期限是六個月。但是,過了六個月的訴訟期限後,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法律還規定了強拆之前行政機關要履行催告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催告之後仍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能做出強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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