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進行合法強拆主體是誰?
一、可以進行合法強拆主體是誰?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拆遷的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對違法建築可能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即使是屬於違法建築,尚能採取補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這一點非常重要,被拆遷人一定要知道並不是説自己的房子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那麼房子就必拆無疑了。
二、合法強拆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關於行政強制拆除的程序,目前相關的配套性規定尚不健全,依據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其必經程序大體如下:
1、城市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程序----有關部門做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並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2、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鄉、鎮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並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鄉、鎮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法強拆是可以獲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的,一般實施合法強拆的主體是市、縣的人民政府,但在強拆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對於強拆之前的準備工作,以及還有拆遷之後的安置工作一定要做好,這樣才能保障到被拆遷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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