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強拆主體怎麼確定?
一、拆遷時強拆主體怎麼確定?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拆遷的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對違法建築可能強制拆除。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即使是屬於違法建築,尚能採取補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這一點非常重要,被拆遷人一定要知道並不是説自己的房子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那麼房子就必拆無疑了。
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涉及的程序:
首先,明確強制拆除的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這裏的有關部門通常指城管、綜合執法局。
其次,就是實施強制執行行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複議期限是六十天,訴訟期限是六個月。但是,過了六個月的訴訟期限後,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法律還規定了強拆之前行政機關要履行催告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催告之後仍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能做出強拆決定書。簡單來畫個流程圖: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不復議、不訴訟、不拆除經過六個月——催告拆除——聽取陳述和申辯——無正當理由仍不拆除——強制拆除決定書
由此可見,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城市建設的需要,房屋拆遷的案例是有很多,如果房屋被拆遷,是需要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徵收補償協議的,如果沒有簽訂協議,就是屬於強拆的,但是強制拆遷的案例也很多,但是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高、縣一級政府主管部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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