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強拆如何投訴才有效
一、房子被強拆如何投訴才有效
在我國法律規定下,被拆遷人若是遭受到非法暴力強拆,有效的投訴方式第一種是公安機關報案,第二種是向拆遷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第三種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強制拆遷聽證的原則
舉行聽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具體而言,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舉行聽證會之前應發出公告,告知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舉行的時間、地點、案由等情況;允許羣眾、記者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報道;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
2、職能分離原則
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
3、事先告知原則
舉行聽證,作出強拆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
4、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在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已證據的權利。
如果房子被強制拆遷了,那麼房屋主人就可以對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房屋主人是有權利知道房子什麼時候被拆遷,拆遷的房子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補助。絕對不可以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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